【協同宣傳】【衛生福利部】公布「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必要藥品清單」,有修正建議者請於60日內提出,以利彙整
轉載衛授食字第1131414564號函
主旨:「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必要藥品清單」,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以衛授食字第1131414562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轉載衛授食字第1131414564號函
主旨:「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必要藥品清單」,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以衛授食字第1131414562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