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藥學會

主委 李冠漢
副主委 簡美英
委員 忻凌偉、李仁愛、林宏糧、林宜慧、林恒弘、胡宇方、胡明寬、胡德民、陳志麟、
陳威仁、劉崇喜、蔡瑞真

台灣藥學會工業藥學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5 年06 月25 日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 年06 月25 日理事長核定通過
中華民國105 年06 月27 日實施
中華民國108 年10 月26 日第三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11 年07 月06 日第二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第一條
台灣藥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依據組織章程第四條及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訂定「工業藥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各一人,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推薦,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推薦,經理監事會同意後產生,召集會議與推動工業藥學發展事宜。本委員會因業務需要得置秘書一人,協助處理委員會事務。本委員會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與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至少十三人,除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他委員由主任委員或各藥學系推薦,經理事長同意後產生,並報請理監事會核備。本委員會委員中業界與學界代表比例各占至少三分之一為原則。
第四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研擬與規劃工業藥學發展方向與產業人才培育事宜。
二、研擬與規劃工業藥學專業課程與實習事宜。
三、規劃與辦理工業藥學研討會與師資培育研習課程事宜。
四、推動工業藥學之產學合作及與國際工業藥學接軌事宜。
五、其他與工業藥學相關事宜。
第五條
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同本學會理監事之任期。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本委員會會議時應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議,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同意方得作成決議。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學會理監事會審議通過,陳請理事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