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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藥學會醫院及臨床藥學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第34屆理監事111年度第3次會議通過
- 第一條
- 台灣藥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依據組織章程第四條及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訂定「醫院及臨床藥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各一人,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以業界與學界搭配為原則,由理事長推薦經理監事會同意後產生,召集會議與推動醫院及臨床藥學執業發展事宜。本委員會因業務需要得設秘書一人及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設置委員十一人,除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他委員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推薦經理事長同意後產生,並報請理監事會核備。其他委員中業界與學界代表各占一半為原則。
- 第四條
-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研擬與規劃醫院及臨床藥學發展方向與人才培育事宜。
二、研擬與規劃醫院及臨床藥學專業課程與實習事宜。
三、規劃與辦理醫院及臨床藥學研討會與師資培育研習課程事宜。
四、蒐集或提供醫院及臨床藥學人力資訊相關事宜。
五、推動醫院及臨床藥學之產學合作。
六、其他與醫院及臨床藥學相關事宜。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同本學會理監事之任期。
- 第六條
- 本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七條
- 本委員會會議時應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議,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同意方得作成決議。
- 第八條
- 本辦法經本學會理監事會審議通過,陳請理事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