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藥學會

顧問 高雅慧 國立成功大學
主委 謝右文 中國醫藥大學
副主委 陳香吟 臺北醫學大學
姜紹青 陽明交通大學
委員 陳立材 大仁科技大學
黃織芬 臺灣大學
高立庭 國防醫學院
洪靚娟 中國醫藥大學
游雅茹 嘉南藥理大學
陳崇鈺 高雄醫學大學
吳律萱 成功大學
曾纓閔 台南建壽藥局

台灣藥學會醫院及臨床藥學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第34屆理監事111年度第3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台灣藥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依據組織章程第四條及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訂定「醫院及臨床藥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各一人,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以業界與學界搭配為原則,由理事長推薦經理監事會同意後產生,召集會議與推動醫院及臨床藥學執業發展事宜。本委員會因業務需要得設秘書一人及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置委員十一人,除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他委員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推薦經理事長同意後產生,並報請理監事會核備。其他委員中業界與學界代表各占一半為原則。
第四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研擬與規劃醫院及臨床藥學發展方向與人才培育事宜。
二、研擬與規劃醫院及臨床藥學專業課程與實習事宜。
三、規劃與辦理醫院及臨床藥學研討會與師資培育研習課程事宜。
四、蒐集或提供醫院及臨床藥學人力資訊相關事宜。
五、推動醫院及臨床藥學之產學合作。
六、其他與醫院及臨床藥學相關事宜。
第五條
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同本學會理監事之任期。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本委員會會議時應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議,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同意方得作成決議。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學會理監事會審議通過,陳請理事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