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藥學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會員大會通過
第33屆110年度第1次會員大會修訂後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藥學會。( The Pharmaceutical Society of Taiwan )
第2條:
本會以聯合全國藥學人士共同研究藥學學術,推進藥學事業,並與國際藥學團體合作聯繫為宗旨。
第3條:
本會會址設在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4條:
本會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
第5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推動藥學學術之研究獎勵事項。
二、介紹藥學專業知識、舉辦學術演講活動、及出版藥學刊物之等事項。
三、推展藥學事業之事項。
四、聯繫全國藥學人士及國際藥學團體之合作事項。
五、培育與鼓勵藥學人才之進修事項。
六、其他與藥學教育及專業發展相關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6條:
本會會員分列如下:
  1. 一、個人會員:凡國內外院校藥學科系所畢業,或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相關學院科系所畢業從事藥學研究、或相關事業人員。
  2. 二、名譽會員:對於藥學有重大發明或對於本會有重大貢獻者。
  3. 三、永久會員:凡本會個人會員一次性繳交常年會費十年者,為永久會員;並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招募永久會員。
  4. 四、學生會員:藥學系所學生或生命科學及醫藥相關領域研究生。
  5. 五、團體會員:藥學有關之機構、學校、企業名義加入者。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一人,行使權利。
第7條:
申請為本會會員須填寫入會申請書,由會員二人之介紹,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第8條:
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9條:
本會會員享有權利如下:
一、參加本會年會及其他各項活動。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及罷免權。(名譽會員及學生會員無前項權利)
三、免費獲得本會刊物。
四、享有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優待權利。
第10條:
本會會員應盡義務如下:
  1.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議決案。
  2. 二、擔任本會指派工作。
  3. 三、定期繳納會費。
  4. 四、會員若失聯超過兩年或連續兩年未繳常年會費,得經理事會決議依章程第8條得取消其會員資格,該會員取得連繫或補繳二年會費後,再經 理事會決議同意復權。
第11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同退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取消會員資格者。
第12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13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14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五人、監事七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選舉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15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16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17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18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19條: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20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七、執行監事會移付辦理事項。
八、其它應執行事項。
第21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二、處理日常事務。
三、召集理事會議。
第22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它應監察事項。
第23條:
本會常務監事職權如下:
一、召集監事會議。
二、處理監事會有關之事務。
第24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它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25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它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26條:
本會得由會員大會聘請名譽理事長。理監事會得聘請名譽理事、名譽監事、顧問,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27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28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29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30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常務理事會定期開會。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
第31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32條:
本會會員繳費規定如下。
  1. 一、入 會 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學生會員免收入會費、名譽會員可自由認捐。
  2.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學生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3. 三、事業費。
  4. 四、會員捐款。
  5. 五、委託收益。
  6. 六、基金及其孳息。
  7. 七、其他收入。
第33條: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會費收入、會員捐款、委託收益、基金及其孳息及其它收入,舉辦特殊事業或活動時得由會員大會議決繳募特別捐。
第34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底為會計年度。
第35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 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 五 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36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37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大會提出修正。
第38條:
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