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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藥學會藥物科學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11 年07 月06 日第三十四屆理監事會議訂定
- 第一條
- 台灣藥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依據組織章程第四條及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訂定「藥物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 本委員會設置委員十三到十五人,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理事長推薦經理監事會同意後產生,召集會議與推動藥物科學發展事宜。本委員會因業務需要得設秘書一人。本委員會於必要時,得聘顧問數名。開會時,得請藥學相關團體及藥學系學生會代表列席。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深化藥學研究與藥物開發。
二、透過學術交流提升國內製藥水準及產業應用。
三、規劃新興藥物科學研究方向,鼓勵整合性及跨領域的合作。
四、舉辦藥物科學相關研討會。
五、宣傳國內外藥物科學新知及研討會訊息。
六、其他與藥學科學發展的相關事宜。 - 第四條
- 本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之任期同本學會理監事之任期,當然委員之任期同其職務之任期。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六條
- 本委員會會議時應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議,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同意方得作成決議。
- 第七條
- 本辦法經本學會理監事會審議通過,陳請理事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