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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藥學會政策與法規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案
中華民國111 年07 月06 日第三十四屆理監事會議訂定
- 第一條
- 台灣藥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依據組織章程第四條及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訂定「政策與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各一人,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以業界與學界搭配為原則,由理事長推薦經理監事會同意後產生,召集會議與推動藥學事業相關之政策與法規事宜。本委員會因業務需要得設秘書一人,本委員會於必要時,得聘顧問數名及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設置委員九至十三人,除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他委員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推薦經理事長同意後產生,並報請理監事會核備。
- 第四條
-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政策與法規發展方向之倡議。
二、推動政策與法規之產官學合作。
三、規劃與辦理政策與法規研討會。
四、其他藥學事業相關之政策與法規事宜。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同本學會理監事之任期。
- 第六條
- 本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七條
- 本委員會會議時應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議,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同意方得作成決議。
- 第八條
- 本辦法經本學會理監事會審議通過,陳請理事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