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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藥學會藥學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8 年10 月26 日第三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 第一條
- 台灣藥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依據組織章程第四條及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訂定「藥學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理事長推薦經理監事會同意後產生,召集會議與推動藥學教育發展事宜。本委員會因業務需要得設秘書一人,本委員會於必要時,聘顧問數名。開會時,得請藥學相關團體及藥學系學生會代表列席。
- 第三條
- 本會委員會當然委員為全國各藥學系現任系主任,經理事會議通過後任命之。
- 第四條
-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現代藥學教育發展之研議規劃。
二、提升藥學教育品質與水準,達到教、考、用之目標,符合社會之需求。
三、研議/規劃藥學教育學制。
四、規劃藥學教育核心課程。
五、研議藥師專技高考應試資格及科目(含課程大綱等)。
六、舉辦全國藥學院校藥學教育共識營。
七、其他與藥學教育相關事宜。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之任期同本學會理監事之任期,當然委員之任期同其職務之任期。
- 第六條
- 本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七條
- 本委員會會議時應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議,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同意方得作成決議。
- 第八條
- 本辦法經本學會理監事會審議通過,陳請理事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