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藥學會

主委
  • 沈麗娟(常務理事) 臺灣大學臨床藥學研究所教授
副主委
  • 林滿玉(理事) 陽明交通大學藥學系教授
秘書
  • 徐莞曾 臺灣大學藥學系副教授
委員
  • 劉怡旻(理事) 大仁科技大學藥學系系主任
  • 連金城(理事) 中國醫藥大學藥學系系主任
  • 周辰熹(理事) 成功大學藥學系系主任
  • 張訓碩(理事) 高雄醫學大學藥學系系主任
  • 王鴻展(理事) 國防醫學院藥學系系主任
  • 劉晉宏(監事) 慈濟大學藥學系系主任
  • 胡德民 陽明交通大學藥學系系主任
  • 陳秋蘭 嘉南藥理大學藥學系系主任
  • 陳香吟 臺北醫學大學藥學系主任
  • 林君榮(理事) 臺灣大學藥學系系主任

台灣藥學會藥學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8 年10 月26 日第三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第一條
台灣藥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依據組織章程第四條及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訂定「藥學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理事長推薦經理監事會同意後產生,召集會議與推動藥學教育發展事宜。本委員會因業務需要得設秘書一人,本委員會於必要時,聘顧問數名。開會時,得請藥學相關團體及藥學系學生會代表列席。
第三條
本會委員會當然委員為全國各藥學系現任系主任,經理事會議通過後任命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現代藥學教育發展之研議規劃。
二、提升藥學教育品質與水準,達到教、考、用之目標,符合社會之需求。
三、研議/規劃藥學教育學制。
四、規劃藥學教育核心課程。
五、研議藥師專技高考應試資格及科目(含課程大綱等)。
六、舉辦全國藥學院校藥學教育共識營。
七、其他與藥學教育相關事宜。
第五條
本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之任期同本學會理監事之任期,當然委員之任期同其職務之任期。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本委員會會議時應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議,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同意方得作成決議。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學會理監事會審議通過,陳請理事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