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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103 條中藥師名稱來源及第三、四項修法始末

“衛福部研商中藥相關人員管理制度”會議
胡幼圃前處長(1998~2002)發言要點

為近來中藥商依 103 條內容促考試院訂定“中醫師處方藥品調劑人員考試辦法”,為保障全民用藥安全,特將過往事實公諸大眾。
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三十號晚立法院一讀通過的藥事法 103 條增修文內容,加了第三及第四,二項如下:
上述人員、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或在未設中藥師之前曾聘任中醫師、藥師
及藥劑生駐店管理之中藥商期滿三年以上之負責人;其業務範圍如左︰
一、略。
二、略。
三、略。
四、中醫師處方藥品之調劑。
依此一讀條文通過立法,不但在法上出現“中藥師”,且傳統中藥從業人員,可不經國家考試即可調劑。
本人於 87 年(第二年)四月赴藥政處服務,立刻面臨部份立委要求黨政協商,交付二、三讀。若依 103 條條文一讀通過(不含“調劑需國家考試及格及考試辦法需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之 ”)內容,特定人士只要租牌三年或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就可以調劑!藥學系至少要讀四年,具有考中醫師資格的也可調劑中藥,以此類推,有考(西)醫師資格的醫學系畢業生也應可調劑西藥,如此醫藥分業可廢了。當年藥政處團隊在部份立委以撤換官員、大幅刪減預算等壓力下,在詹啟賢署長及藥師立委黃昭順的大力支持,在二、三讀不易修改一讀條文本意的情況下,通過了加上 “經國家考試及格者…及前項考試,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的條文,才免除了一讀通過內容對藥界及全民用藥安全的傷害。
增修條文內容多有不合理之處,通過後,部份立委因收賄嫌疑被起訴、判刑,至今尚在更審中。又 103 條是附則,為夕陽條款,不應違反母法精神。此次監委糾正,因不熟悉 103 條背景,衛福部及考選部應予適當回覆,應如會議主席、石次長在會議開場所提,可請立法院修正此條文,才是基本解決之道。另本人及台大沈麗娟院長均於會中強調:藥師法十五條是藥師職責的母法。藥事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也清楚明訂,藥師可調劑中藥。我也建請考選部(本人曾任六年考試院考試委員)要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條,訂定國家考試辦法,需具備現代教育培養過程,獲得特殊學識…考試及格…,不能違反現行之藥師法及藥事法。
中藥調劑需解決之問題尚多,如社區藥局得不到中藥及其調劑費之健保給付。台灣藥學會和臨床藥學會早已決議,要以建立中藥專科藥師來根本解決中藥調劑問題,望衛福部能協助建立,徹底解決此問題。
(編者按:本發言要點同步刊登於藥師週刊及本會會刊)

胡幼圃講座教授
藥政處前任處長 (1998~2002)
考試院考試委員 (第十一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