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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中藥技術士」議題,台灣藥學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社團法人台灣臨床藥學會,召開三會聯席會

因應「中藥技術士」議題,台灣藥學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社團法人台灣臨床藥學會,召開三會聯席會

時 間:106年02月16日16:00~19:30

主 席:李志恒理事長 /古博仁理事長 /林慧玲理事長

主旨:有關 衛服部公告「中藥販賣業者管理制度」攸關「中藥技術士」及「藥事法」修正草案內容,業經台灣藥學會、台灣臨床藥學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三會聯席會議,共識意見詳如以下說明:

說明:

1. 復 衛服部衛部中字第1061860023號公告。

2. 本案內容係經台灣藥學會、社團法人臺灣臨床藥學會暨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106年2月16日舉行三會聯席會議,就旨揭草案,邀集學術界、臨床專家及執業藥師代表所共同討論之共識意見。

3. 設立中藥技術士之作法雖稱可增加用藥安全,但事實上反而與世界衛生組織揭櫫之用藥安全精神背道而馳,三會嚴正反對。

4. 設立落日條款之目的在使具有時代背景之中藥商可供生存,但不應又以此另外設立中藥技術士或仍以非科學方式進行炮製,此與時代趨勢不符。政府應導向以正規教育為主軸,對於開放所謂的「中藥技術士」之執業範圍須加以限縮,僅得開放其可販售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215項,對於涉及醫療或危害人民用藥部分,三會堅決反對。

5. 對於修正草案第28條中增設中藥材技術士可駐店管理業務,藥事法第57條已有對於藥物製造規定,事實上草案已違反現行法令,三會表示反對意見,又依藥事法已有藥師駐店管理業務及釋憲第655號已敘明對於人民財產應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管理,應經依法考選始能執業,故對於民眾更為重要之生命安全需更為重視。

6. 第九版中華藥典會將”臺灣中藥典”納入, 故藥事法無增設「臺灣中藥典」之必要,故於藥事法建議不宜增設以免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