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藥學會

主委
  • 劉景平(常務理事) 臺北醫學大學藥學系
副主委
  • 張偉嶠 臺北醫學大學藥學系
委員
  • 吳寶珠(理事) 高雄醫學大學藥學系
  • 呂玉玲 嘉南藥理大學藥學系
  • 忻凌偉(理事) 臺灣大學藥學系
  • 周辰熹(理事) 成功大學藥學系
  • 林君榮 臺灣大學藥學系
  • 林滿玉(理事) 陽明交通大學藥學系
  • 胡明寬 國防醫學院藥學系
  • 張誌祥 中國醫藥大學藥學系
  • 梁碧惠 臺灣大學藥學系
  • 陳福安(理事) 大仁科技大學藥學系
  • 賴嘉鎮 成功大學藥學系
  • 王鴻展 國防醫學院藥學系

台灣藥學會藥物科學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11 年07 月06 日第三十四屆理監事會議訂定
第一條
台灣藥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依據組織章程第四條及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訂定「藥物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置委員十三到十五人,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理事長推薦經理監事會同意後產生,召集會議與推動藥物科學發展事宜。本委員會因業務需要得設秘書一人。本委員會於必要時,得聘顧問數名。開會時,得請藥學相關團體及藥學系學生會代表列席。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深化藥學研究與藥物開發。
二、透過學術交流提升國內製藥水準及產業應用。
三、規劃新興藥物科學研究方向,鼓勵整合性及跨領域的合作。
四、舉辦藥物科學相關研討會。
五、宣傳國內外藥物科學新知及研討會訊息。
六、其他與藥學科學發展的相關事宜。
第四條
本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之任期同本學會理監事之任期,當然委員之任期同其職務之任期。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會議時應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議,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同意方得作成決議。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學會理監事會審議通過,陳請理事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