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藥學會

主委 沈麗娟(常務理事)
副主委 蔡瑞真(監事)
秘書 徐莞曾
委員
  • 劉怡旻 大仁科技大學藥學系系主任
  • 連金城 中國醫藥大學藥學系系主任
  • 周辰熹(理事) 成功大學藥學系系主任
  • 柯宏慧(理事) 高雄醫學大學藥學系系主任
  • 王鴻展 國防醫學院藥學系系主任
  • 胡德民 陽明交通大學藥學系系主任
  • 劉晉宏 慈濟大學藥學系系主任
  • 王四切(理事) 嘉南藥理大學藥學系系主任
  • 陳香吟(理事) 臺北醫學大學藥學系主任
  • 林君榮 臺灣大學藥學系系主任

主委的話

第34屆台灣藥學會教育委員會,依本委員會組織章程及職掌,當然委員為全國各藥學系系主任,執掌現代藥學教育研議規畫及提升教育品質與水準,達到教考訓用之目標,符合社會之需求等藥學教育相關事宜。本委員會也將配合教育部高教司藥學教育精進計畫,中心理念為(一)促使全國各藥學系提供之藥學教育內容,能培養勝任「藥師法」賦予之職責的專業藥師,符合國家需求並保障民眾藥物治療之安全與療效;(二)促進新制藥學教育之多元師資養成,推動各藥學院系設立藥學教育師資人才資料庫,延聘傑出的藥學師資人才。具體推動方案為(一)研擬藥學教育遠距教學之核心科目與運作方案;(二)統計各校教師人力暨授課時數以分析師資結構之需求;(三)評估全國藥學生於藥學相關執業實習專業能力之研究;(四)編撰藥學相關實習教學內容標準化之參考。藥師法所賦予的藥師職責,包括藥品及化妝品的製造、鑑定、監督、供應、管理、調製、調劑、及藥事照護等,服務社會大眾及為民眾用藥安全把關。隨著醫藥科技日新月異的發展,以及高齡化社會的照護需求,國內的藥學教育必須加強教學內容與實務訓練方式,以孕育肩負現代社會醫療健康重責的藥師。


台灣藥學會藥學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8 年10 月26 日第三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第一條
台灣藥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依據組織章程第四條及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訂定「藥學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理事長推薦經理監事會同意後產生,召集會議與推動藥學教育發展事宜。本委員會因業務需要得設秘書一人,本委員會於必要時,聘顧問數名。開會時,得請藥學相關團體及藥學系學生會代表列席。
第三條
本會委員會當然委員為全國各藥學系現任系主任,經理事會議通過後任命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現代藥學教育發展之研議規劃。
二、提升藥學教育品質與水準,達到教、考、用之目標,符合社會之需求。
三、研議/規劃藥學教育學制。
四、規劃藥學教育核心課程。
五、研議藥師專技高考應試資格及科目(含課程大綱等)。
六、舉辦全國藥學院校藥學教育共識營。
七、其他與藥學教育相關事宜。
第五條
本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之任期同本學會理監事之任期,當然委員之任期同其職務之任期。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本委員會會議時應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議,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同意方得作成決議。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學會理監事會審議通過,陳請理事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