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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藥學會社區藥學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5 年06 月25 日第三次理監事會議草擬
中華民國108 年10 月26 日第三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11 年07 月06 日第二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8 年10 月26 日第三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11 年07 月06 日第二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 第一條
- 台灣藥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依據組織章程第四條及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訂定「社區藥學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各一人,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以業界與學界搭配為原則,由理事長推薦經理監事會同意後產生,召集會議與推動社區藥學發展事宜。本委員會因業務需要得設秘書一人,本委員會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設置委員十三至十七人,除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他委員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推薦經理事長同意後產生,並報請理監事會核備。其他委員中業界與學界代表各占一半為原則。
- 第四條
-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舉辦全國藥學院校社區藥學教育共識營
二、推動藥學院校與地方藥師公會建教合作事宜。
三、探討社區藥局實習指導藥師培訓改進事宜。
四、探討教學社區藥局準則改進事宜。
五、訂定社區藥局實習指導藥師之資格與認證。
六、探討社區藥局實習指導藥師認證之再延續規範與評估,以提昇藥事服務品質與實務教學水準。
七、其他與社區要學發展相關事宜。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同本學會理監事之任期。
- 第六條
- 本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七條
- 本委員會會議時應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議,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同意方得作成決議。
- 第八條
- 本辦法經本學會理監事會審議通過,陳請理事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