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藥學會

主委
  • 莊聲宏(常務理事) 中國醫藥大學藥學系
副主委
  • 王四切(理事) 嘉南藥理大學藥學系
委員
  • 許麗卿 臺灣大學藥學系
  • 郭俊男 台北醫學大學藥學系
  • 許銘能 陽明交通大學藥學系
  • 謝秉軒 國防醫學院藥學系
  • 連金城 中國醫藥大學藥學系
  • 歐凰姿 成功大學藥學系
  • 陳崇鈺 高雄醫學大學藥學系
  • 羅永光 嘉南藥理大學藥學系
  • 施承典 大仁科技大學藥學系
  • 陳正芳 百芳大藥局
  • 張書鳳 中華民國藥事品質改革協會 社區藥局委員主委
  • 曾纓閔 
  • 黃芬民 弘興藥局
  • 鄭文柏 新北市藥師公會

台灣藥學會社區藥學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5 年06 月25 日第三次理監事會議草擬
中華民國108 年10 月26 日第三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11 年07 月06 日第二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第一條
台灣藥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依據組織章程第四條及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訂定「社區藥學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各一人,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以業界與學界搭配為原則,由理事長推薦經理監事會同意後產生,召集會議與推動社區藥學發展事宜。本委員會因業務需要得設秘書一人,本委員會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置委員十三至十七人,除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他委員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推薦經理事長同意後產生,並報請理監事會核備。其他委員中業界與學界代表各占一半為原則。
第四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舉辦全國藥學院校社區藥學教育共識營
二、推動藥學院校與地方藥師公會建教合作事宜。
三、探討社區藥局實習指導藥師培訓改進事宜。
四、探討教學社區藥局準則改進事宜。
五、訂定社區藥局實習指導藥師之資格與認證。
六、探討社區藥局實習指導藥師認證之再延續規範與評估,以提昇藥事服務品質與實務教學水準。
七、其他與社區要學發展相關事宜。
第五條
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同本學會理監事之任期。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本委員會會議時應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議,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同意方得作成決議。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學會理監事會審議通過,陳請理事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