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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藥學會國際事務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8 年10 月26 日第三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11 年07 月06 日第二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11 年07 月06 日第二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 第一條
- 台灣藥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依據組織章程第四條及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訂定「國際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理事長推薦經理監事會同意後產生,召集會議與推動國際事務發展事宜。本委員會因業務需要得置秘書一人,本委員會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委員置委員九至十三人,除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他委員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從各藥學院校或藥學相關組織中推薦,經理事長同意後產生,並報請理監事會核備。
- 第四條
-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研擬與規劃國際藥學發展方向與人才培育事宜。
二、規劃與辦理國際藥學相關研討會與研習課程事宜。
三、其他與國際藥學合作相關事宜。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同本學會理監事之任期。
- 第六條
- 本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七條
- 本委員會會議時應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議,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同意方得作成決議。
- 第八條
- 本辦法經本學會理監事會審議通過,陳請理事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