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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同宣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轉載食藥署來函,重申國內西藥原料藥製造業者及批發、輸入與輸出西藥原料藥之販售業者,應於111年12月31日前符合西藥優良運銷規範(GDP),請各位會員留意

轉載FDA品字第1111102054號函

主旨:重申國內西藥原料藥製造業者及批發、輸入與輸出西藥原料藥之販售業者,應於111年12月31日前符合西藥優良運銷規範(GDP),請轉知所屬會員,詳如說明段,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