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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同宣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7項、第8項、第12項及第1項表一

轉載環署基字第1121053468D號函

主旨:「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7項、第8項、第12項及第1項表1業經本署於112年5月19日以環署基字第1121053468號公告修正,茲檢送公告影本、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公告對照表、修正後公告全文各1份,請查照轉知。